在娃哈哈庆祝商标归属权的胜利时,达能仍未认输,昨天达能集团表示,已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裁决申请的裁定书。虽然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达能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达能对娃哈哈商标裁定不认可
但达能人士昨天表示,由于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所以达能的申诉不会停止。
达能人士昨天称,达能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达能人士称,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杭州中院理应进行全面审查,“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没有涉及实体性审查”。
达能集团还表示:“无论如何,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们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借“国家商标局”的大旗来为自己不履行商标转让找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国家商标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确陈述,其在十年前对娃哈哈集团1996年、1997年两份“商标转让申请”报告“未予同意”的口头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当年所依据的“规定”早已于2001年公告废止,而“原告从未来我局办理过有关商标转让手续”。因此,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操作障碍,阻止娃哈哈集团向申请人转让娃哈哈商标,而这一转让是合资协议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义务。
达能将对娃哈哈集团的商标“违约使用”进行“依法追究”
分析人士称,这可能预示着达能今后将在这一领域提起诉讼,而此前双方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商标转让”等领域。
达能昨天表示,根据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1999年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包括娃哈哈集团在内的所有其他公司均无权使用“娃哈哈”商标。娃哈哈集团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构成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股东和达能的经济利益,达能集团将对此依法追究。
娃哈哈集团人士昨天未对达能以上两点表态进行评论,称“该说的早已经说清楚了,听凭司法机关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