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表示8月4日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最终确认“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于娃哈哈。
娃哈哈商标
娃哈哈发布的声明中说,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驳回了转让申请。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达能提出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
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达能对这一仲裁结果不服,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裁决。
杭州中院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的,不得上诉。至此,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确认“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于娃哈哈而收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