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国家商标局裁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提出的“爽歪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就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异议。昨日,达能正式声明,称其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达能“爽歪歪”商标异议
去年11月,达能方面就娃哈哈集团所持有的“爽歪歪”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他们“在近期发现娃哈哈集团企业负责人宗庆后利用负责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在大股东达能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爽歪歪’品牌以娃哈哈集团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向达能集团隐瞒情况”。据此,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国家商标局不应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娃哈哈对达能异议反驳
首先,娃哈哈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并非达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有自己的生存发展权。“爽歪歪”商标是由娃哈哈集团负责商标策划的人员设计的,拥有独立的产权与标识,其设计、制作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过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并不涉及娃哈哈集团的其他商标。“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无权禁止娃哈哈集团其他商标的设计与申报,更无权以合资公司大股东身份,强行要求合资公司中方娃哈哈集团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合资公司大股东所有。”
达能对“爽歪歪”商标裁定声明
达能认为,“爽歪歪”系合资公司创意并开发的品牌,产品于2006年推向市场。达能坚称:“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合作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包括《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娃哈哈发言人单启宁称,“爽歪歪”产品是娃哈哈集团研发部门独立研发出来的,目前是免费许可合资公司使用,每年给达能集团贡献的利润分成以千万元计。“达能从中无偿获取了巨大的利益,但他们竟然要求将‘爽歪歪’商标转归合资公司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与合同依据的”。



